
岳塘新聞網4月18日訊(通訊員:馮慶 謝芝蘭 張定強)近日,岳塘區(qū)醫(yī)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(以下簡稱“岳塘區(qū)醫(yī)調委”)成功調解一起七旬老人在診所治療時摔致骨折引發(fā)的賠償糾紛。
趙娭毑年過七旬,長年患有間斷性頭痛。2022年3月19日,趙娭毑因不明原因的嚴重頭痛,就近在某診所問診治療。次日在該診所輸液時,趙娭毑想起身上衛(wèi)生間。因當時沒有家人在旁,趙娭毑便自己提著吊瓶去了衛(wèi)生間,誰知出來時摔了一跤。聽到“唉喲”一聲,該診所醫(yī)生才發(fā)現趙娭毑摔倒在地。他連忙上前查看,發(fā)現趙娭毑左手臂活動受限,且訴頭昏眼花,醫(yī)生隨即將趙娭毑送至湘潭市某醫(yī)院治療。經醫(yī)院診斷,趙娭毑左側肱骨近端骨折并左肩關節(jié)半脫位。后趙娭毑住院治療8天。雖已出院,但因年事已高,傷口愈合較慢,趙娭毑仍處于恢復期。家屬認為趙娭毑是在診所摔傷的,要求診所賠償。雙方為此發(fā)生糾紛,多次協商未果,于近日一同向岳塘區(qū)醫(yī)調委申請調解。
調解現場,家屬方提出,趙娭毑在診所治療,診所應有保障患者安全的義務,進出衛(wèi)生間需走三級階梯,旁邊沒有扶手等任何安全防護設施,加上當時地面有少量積水,這是導致趙娭毑摔倒的主要原因。診所方則表示,趙娭毑年紀大且伴有頭暈癥,診所已提醒應有家人陪護,但患者在上廁所時其家人并沒有陪護在側;對于地面,診所有張貼“小心地滑”等安全警示,故不應承擔責任。調解員認真聽取了雙方意見,向雙方宣講法律相關規(guī)定后,為雙方分析:趙娭毑在診所看病治療,診所有義務保障環(huán)境、地面的安全狀態(tài),如室內設施存安全隱患或地面有積水沒有及時清理等致使患者摔傷,診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而趙娭毑在診所治療,家屬明知要有專人陪護而沒有盡到陪護義務,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。聽完調解員此番分析,家屬方后悔沒有安全意識,沒有盡到陪護義務,愿承擔相應的責任;診所方也意識到在安全保障方面的不足,表示愿意承擔趙娭毑的全部醫(yī)療費用。最終,雙方簽訂調解協議,診所方當場向家屬方支付了全部補償款。
法律鏈接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
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【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】賓館、商場、銀行、車站、機場、體育場館、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、公共場所的經營者、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;經營者、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,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。經營者、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償。
責編:郭璇
來源:岳塘新聞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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